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管理 >> 管理制度

荆门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01   

荆门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创造、创新、创业的三创教育特色,鼓励和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使更多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已纳入学生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和授予创新创业学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荆门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鼓励三年制普通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创新创业3学分、“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班学生高职阶段在校学习期间修满创新创业2学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定。其机构常设办事点挂靠在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 授予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荆门职业学院,成果包括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及经认定的各类奖励奖项、创业项目、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六条 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前提是创新创业各类项目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联,所得学分经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委员会按一定程序认定后可以冲抵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的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应当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取得的创新活动成绩或成果由个人向所在系部申报,申报时填写《荆门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部确认同意后,填写认定意见,并由系部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学校教务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 

(三)教务处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学生即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四)在对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上有争议时,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五)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考核标准一览表:

微信截图_20230606104823.png

微信截图_20230606104847.png

备注:1、同一项目可多次计分者,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2、学生获得的文娱、体育活动类创新学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

电话:0724-6075203

Copyright © 荆门职业学院

鄂ICP备16017464号-1 荆门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电话: 0724-6075257,举报邮箱: jmvcjcs@163.com

技术支持:荆门鑫网